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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細則!很多意向該學校的家長或者同學們都想了解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江西初中升學網給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統一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當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院在校全體學生。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實施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全面負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包括審批工作細則、規劃、部署、協調、指導全院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或授權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名義在學院從事活動。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由資助中心統一組織管理,不得私自進行。
第七條 學院各部門應該積極關心、支持和配合學院勤工助學工作,協助資助中心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 學院設立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其目的是使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具有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使這項工作走向經常化、規范化。
第九條 學院內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從學院勤工儉學津貼經費中開支。
第十條 學院外學生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一條 我院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1.固定崗位是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2.臨時崗位是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崗位要求:
1.有利于培養學生自強、自立、自尊精神;
2.有利于建設和諧校園,營造育人氛圍;有利于學生參加各類社會實踐活動,提高綜合素質;
3.安全、無毒、無害,學生力所能及;
4.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產生沖突;
5.不能替代校內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
6.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學院用工部門應根據學院的管理體制和本部門的工作量以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勤工助學崗位數量。
第五章 崗位申報
第十四條 用工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用工計劃,提出用工申請,按要求填寫《學院勤工助學崗位審批表》,說明所批崗位名稱、崗位數、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及用工基本要求,將批準后的《學院勤工助學崗位審批表》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存檔備案。未經批準,自行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由校內用工部門自行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 固定崗位申報、核定工作原則上一年進行一次,在每年6月份(假期用工在寒、署假學生正式放假30天前)進行。臨時崗位須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申請,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用工。
第十六條 學院所有勤工助學工作由學工處管理,經費統一由資助中心核發。
第六章 崗位招聘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
2.原則上為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3.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有責任心。
第十八條 每年3月和9月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用工部門、學生舉行雙向招聘。
第十九條 各用工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招聘崗位名稱、崗位數量、職責范圍、勞動時間、酬金標準、招聘條件、招聘時間等信息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向全院發布。
第二十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應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各系(部)對學生的學習、遵紀守法以及以往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等有關情況進行考查。由輔導員(班主任)、系(部)分管領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及蓋章,并以系(部)為單位向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初審通過的學生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用工部門的需求安排組織面試,申請崗位的學生持本人學生證參加面試。
第二十二條 面試通過者經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并網上公布后,由用工部門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用工協議》并安排上崗。
第二十三條 資助管理中心將被錄用的學生名單反饋給各系(部)備份,作為實施聯動資助的參考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實行一人一崗,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安排,同時兼顧有特長、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優良者。
第七章 崗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1.用工部門勤工助學工作應有部門負責人專門負責,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部門崗位的申報、招聘、錄用、指導、考核等工作,切實加強勤工助學管理。
2.學生上崗前,用工部門必須對學生進行短期培訓,進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和職業道德等方面教育。
3.學生上崗后,必須遵守用工部門的勞動紀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不得擅自離崗、退崗,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2周向用工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用工部門崗位負責老師簽字蓋章后,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退崗手續。
4.各用工部門不得隨意解聘學生,每學年末自行解除聘任。各用工部門用工期內需要調整上崗學生,需在當月15日前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批準后,由用工部門從當學年9月份報名參加應聘但未錄用或新增家庭經濟貧困學生中擇優錄用。
5.進入期末考試階段,用工部門應暫停學生的勤工助學工作,如有特殊情況留用勤工助學學生,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在崗并核發相應的資金,否則由用工部門承擔學生酬金。
6.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原則上不安排勤工助學。
7.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用工部門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用工部門可按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8.各用工部門的勤工助學崗位必須接受學院資助管理中心的監督及檢查,并積極配合有關的工作協調。
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1.校外用人單位、個人招錄學生必須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證明、證件向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請,由資助中心選擇、審批校外勤工助學崗位。資助管理中心嚴格審批后可向校外助學單位推薦學生。校內學生組織、學生社團與社會企業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須事先報學生資助中心進行審核,以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保障。
2.資助中心指導和幫助學生與校外用人單位簽訂《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
3.校外用人單位負責學生的崗前培訓,在工作期間對學生進行敬業精神、勞動安全、工作紀律的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學生的管理和勞動考核。
4.校外用人單位根據事先協議核發給學生相應的勞動報酬。資助中心承擔相應的督促和協調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資助中心應定期檢查、監督校內外勤工助學的情況。學生在從事校內外相關勤工助學活動時,應自覺服從資助中心的管理。
第八章 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八條 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按小時計算和按月計算。臨時崗位按小時計算,固定崗位一般按月計算。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確定由用人單位事先確定申報,以學生資助中心正式審批件為準。
第二十九條 臨時崗位酬金標準每小時按照12元核算,工作時長一般不超過6小時/天。臨時崗位的勞動報酬在臨時性工作完成后發放,用人單位需填寫《勤工助學學生考核表》,報學生資助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崗位酬金每月發放一次,每月5日前,各用工部門根據審定的崗位酬金標準和學生勞動考勤情況,填寫《勤工助學學生考核表》(以此表為發放酬金依據),并將紙質(用工部門領導和經辦人簽字蓋章)及電子稿同時報送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三十一條 用工部門將核定后的酬金和賬號以紙質文稿形式告知學生,并經學生簽名確認后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留存備查。
第三十二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月15日前,將學生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酬金核定表報院領導審核,酬金由財務處通過銀行直接匯入學生個人銀行賬戶。
第三十三條 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準,根據國家學生資助政策的調整和社會物價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出調整計劃,報學院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院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院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院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五條 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使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院財務制度,用工部門在填寫酬金考核明細表時,應按用工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如發現虛報、假報、克扣及其他違紀行為,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學院各部門應將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表現納入學生綜合評價之中。
第三十七條 學院每年對勤工助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和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和指導教師進行表彰。其程序是:
部門申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公示——表彰
第三十八條 未經學院批準,學生利用勤工助學名義在宿舍、學院其他場所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學院將依據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不能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每學期有2門以上(含)科目成績不及格的,不得參加下學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十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學活動中簽訂的有關協議中規定的義務,否則院資助中心有權扣發甚至停發其報酬,取消資格,學院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涉及違法行為的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凡嚴重違反勤工助學紀律者,取消該生當學期的獎學金、評優等資格。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此前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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