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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發布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江西中專升學網轉發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告: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其中詳細說明了中等職業學校資助政策,詳情如下:
來源: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時間:2023-08-21 16:57:58 閱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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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中專升學網轉發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告: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其中詳細說明了中等職業學校資助政策,詳情如下:

中職助學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用于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和省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征兵辦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市級及市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標獎勵,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分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個檔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標獎勵,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獎勵全日制研究生,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確定指標獎勵,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全日制研究生,省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全日制碩士在校生總數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總數的70%給予支持。

  (七)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九)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江西省屬普通本科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配指標獎勵,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學生總數的10%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一、二年級在校生總數的15%確定。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各校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分為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和普通高中城鎮困難群眾家庭學生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以及城鎮困難群眾家庭(含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特殊困難群體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分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個檔次。

  (三)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資助當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的江西戶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特殊困難群體傾斜。每年資助3萬名,每人一次性資助5000元。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財政承擔;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省財政與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高校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省財政與市財政按7:3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分擔區分生源地區:學生生源地為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的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學生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縣學校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我省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政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城鎮困難群眾家庭學生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我省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核定參照國家免學雜費補助標準執行。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由省財政撥付各市縣級財政部門、省屬普通高校以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省財政每年對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地各校當年預算資金。

  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等委托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部門,加強對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歸口管理學生資助資金評審、發放等日常工作,監督、指導、檢查并督促下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政策落實、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等工作。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高校、各省屬普通中專學校(技工院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省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征兵辦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管理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7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5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8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2〕19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4〕5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4〕48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4〕42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3〕116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的通知》(贛財教〔2015〕34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7〕1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3〕104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3〕103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財教〔2017〕2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0〕215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財教〔2007〕21號)、《關于印發<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實施細則>的通知》(贛教助字〔2019〕9號)同時廢止。

  附件請前往官網查看: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文章來源于:http://jyt.jiangxi.gov.cn/art/2023/7/3/art_30647_4518768.html,(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聯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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